佛山市人民政府行政服务中心

新闻采访和考察来访管理制度 

为加强中心对外服务的统一管理,维护中心正常工作秩序,树立和保持政府及各进驻部门“便民、利民、为民”的良好社会形象,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新闻采访管理规定

  (一)市内外各新闻媒体采访(含拍摄,下同)中心及各窗口工作,须到中心协调督办科办理备案手续,佩带中心统一印制的《临时采访证》。

(二)新闻媒体通过中心采访有关窗口,中心协调督办科将提前通知该窗口负责人;新闻媒体通过进驻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采访有关窗口,须事先通知中心协调督办科,并要求采访人员先到中心办理备案手续。

(三)无特殊理由,中心及各窗口工作人员应积极支持新闻采访,接受采访要注意维护政府和中心的良好形象。

(四)新闻采访人员在中心办事大厅从事采访活动,不得影响中心正常的对外办公秩序。

(五)采访中心稿件在刊登(播出)之前,各媒体应事先将稿件内容和刊登(播出)时间知会中心,征得中心同意。未征得中心同意擅自刊登(播出),造成报道失实或不良影响的,责任由该媒体承担。

第二条  考察来访管理规定

(一)各级领导、部门前来中心视察,各地有关考察团前来中心参观,中心应做好有关欢迎措施,各窗口工作人员应注意保持良好的服务形象,与来访人员交流时应注意热情礼貌。

(二)中心及各窗口与来访人员交流工作,应注意保持对外宣传口径一致,向参观考察人员提供中心的有关资料,须征得中心领导同意。

(三)各进驻部门联系有关考察团前来中心参观,须提前书面通知中心。接待工作一般由进驻单位自行负责,中心可安排人员陪同参观介绍。

第三条  本制度由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