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人民政府行政服务中心
窗口收费管理制度
第一条 窗口收费管理规定
(一)办事项目进驻中心,与之相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服务性收费都应同时进入中心办理。
(二)进驻窗口的收费要接受财政、物价等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中心配合上述职能部门做好有关收费监管工作。
(三)进驻窗口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收费,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
(四)收费涉及减免优惠政策的,进驻部门要认真落实政策;已公布为免费的,进中心后一律不得另设名目收费。
(五)进入中心的收费实行银行代收,票款分离,行政事业性收费必须统一进财政专户。除个别小额现金可按有关规定直接收款外,各窗口不得自行收取现金。
(六)进驻窗口收费管理工作由中心协调督办科负责。
第二条 窗口收费公示规定
(一)各部门进入中心的收费,必须向中心提供合法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省级以上有权批准机关及文号)、收费范围(对象)、计算单位、物价部门和收费单位的投诉电话等公示信息。
(二)各窗口须按照物价部门和中心的统一要求,以纸质《办事指南》的形式,在办事大厅公开摆放收费公示信息,方便办事者现场查阅。
(三)中心统一将各窗口的收费公示信息录入中心网站以及大厅触摸屏电脑、LED系统等,方便办事者多渠道查阅。
(四)为维护中心办事大厅的整洁规范,各窗口要按照中心的统一要求进行收费公示。
第三条 窗口收费流程规定
(一)窗口通过办件系统开具财政部门统一格式的《缴费通知书》交办事者。
(二)办事者持《缴费通知书》到就近的银行网点缴费。
(三)银行收费后在《缴费通知书》盖收讫章确认,并通过中心系统将收费信息反馈给中心窗口。
(四)办事者持银行收讫确认的《缴费通知书》回窗口继续办理业务。
(五)窗口凭银行收讫确认的《缴费通知书》向办事者开具发票。
第四条 中心首层和附近设有银行网点。为方便办事者缴费和中心对窗口收费进行统计监管,各窗口的收费一般应由就近的银行网点代收。
第五条 办事者对中心内窗口的收费不满,可向中心协调督办科提出投诉,也可直接向物价部门或其他受理投诉部门提出投诉。中心将联合有关职能部门认真处理。
第六条 本制度由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