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公安部暂住证申领办法》第十四条第 (一) 项、《广东省流动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 项规定,不按规定申报暂住户口登记、申领暂住证的,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的处五十元以下罚款。
《广东省流动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流动人员使用过期暂住证、遗失暂住证或者暂住证登记项目已变更的,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的处以五十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