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一)申报暂住户口登记和申领暂住证的相关法规规定有哪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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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公民在常住地市、县范围以外的城市暂住三日以上的,应在三日以内向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户口登记,离开前申报注销。 《公安部暂住证申领办法》第三条、《广东省流动人员管理条例》第七条、第八条规定,流动人员应当按国家法规规定申报暂住户口登记;经商、就业的,在申报暂住户口登记的同时,应当持本人居民身份证等向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领暂住证。(在三日内向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户口登记、申领暂住证) 《公安部暂住证申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暂住人员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并按规定申报暂住户口登记、申领暂住证。遇有查验暂住证时,应当主动出示,不得拒绝。 《广东省流动人员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三款规定,暂住人在暂住证有效期满后要求继续暂住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十日内到原发证公安派出所办理换证手续;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遗失暂住证或者需要变更暂住证登记项目的,持证人应当在三日内向原发证公安派出所申请补办或者办理变更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