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如何办理变更姓名?

答:

申请办理变更姓名须知

1.审核条件

公民要求变更姓名,理由充分的(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和受刑事处罚、正在接受劳动教养的,一律不予变更姓名)。

(二)需审核证明材料:

    1. 己按要求填写的《户口项目变更更正申请审批表》和申请人的书面报告(收原件)(申请变更后姓名应为符合国家标准的规范汉字);
    2. 《户口簿》(属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口簿》地址页和申请人的《常住户口登记卡》)、《居民身份证》(均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3. 属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等单位人员,提供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准予变更的证明;入学(入托)的,提供学校(幼儿园)同意变更的证明;待业、务农的,提供所在村(居委会)同意变更的证明。(证明意见加具在《户口项目变更更正申请审批表》)
    4. 申请人未满18周岁的,需提供父母联名申请变更的书面报告;申请人的《出生医学证明》(《出生证》);父母的《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均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父母离异的,提供离婚协议书或民事调解书、民事判决书(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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