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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申请办理变更民族成份须知
(一)审核条件
公民要求将原随父(母)确定的民族成份,变更为随母(父)的民族成份,理由充分的。
(二)需审核证明材料:
- 己按要求填写的《户口项目变更更正申请审批表》和申请人的书面报告(收原件);
- 《户口簿》(属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口簿》地址页和申请人的《常住户口登记卡》)、《居民身份证》(均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 属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等单位人员,提供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准予变更的证明;入学(入托)的,提供学校(幼儿园)同意变更的证明;待业、务农的,提供所在村(居委会)同意变更的证明(证明意见加具在《户口项目变更更正申请审批表》)。
- 县级以上民族工作部门的批准证明(收原件)。
- 申请人未满18周岁的,需提供父母联名申请变更的书面报告;申请人的《出生医学证明》(《出生证》);父母的《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均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注: 根据有关规定,公民20周岁后不得再申请变更民族成份。
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人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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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服务指南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人口管理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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