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如何办理死亡登记?

注销户口和死亡登记

(一)出国、出境定居注销户口

1.审核条件

在国外、境外定居。

2.需审核证明材料:

(1)出国定居的提供下列材料:

    1. 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注销户口通知》(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2. 《户口簿》(家庭户全部迁出的收缴原件)(属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口簿》地址页和个人页)、《居民身份证》(收缴原件)。

(2)出境(港、澳、台地区)定居:

经批准单程前往定居的提供以下材料:

    1. 出入境管理部门签发的《领取出境定居证件通知书》(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2. 《户口簿》(家庭户全部迁出的收缴原件)(属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口簿》地址页和个人页)、《居民身份证》(收缴原件)。

以探亲访友、旅游、商务、公务等非定居事宜出境后取得当地居留权的,提供下列材料:

    1. 出入境管理部门签发的《注销户口通知》或《领取出境定居证件通知书》(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2. 《户口簿》(家庭户全部迁出的收缴原件)(属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口簿》地址页和个人页)、《居民身份证》(收缴原件)

(二)死亡登记

凡户主、亲属、抚养人或邻居可为死亡公民申报死亡登记。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 死者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收原件);
    2. 公民在医院死亡的提供医院《死亡通知书》、《居民死亡原因医学证明报告书》;
    3. 公民在家中正常死亡的提供当地派出所、单位、居委会、村治保会证明(收原件)(属因病死亡的,附医院诊断书或病历等相关资料);
    4. 公民非正常死亡的提供公安交管部门、法医、派出所出具的死因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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