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三)如何办理在我市常住的非本市户籍人员入户? |
|
答: 在我市常住的非本市户籍人员入户 (一)审批条件 在我市经商、就业的非本市户籍人员,在市内有固定居住地,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入户。 1、连续在我市经商、就业,暂住7年以上; 2、连续在我市居住并缴纳社会保险费5年以上; 3、连续3年在我市居住,累计缴纳个人所得税5万元以上,并已缴纳社会保险费; 4、为我市社会治安、经济建设做出重大贡献,受到区级以上政府或市级以上政府部门表彰、嘉奖,或获得区级以上劳动模范、优秀员工称号及科研成果奖。 注:在各区经商、暂住、缴纳社会保险、纳税的,可跨区申请入户;在市一级经商、缴纳社会保险、纳税的,可任意一个区入户。属于区级奖励的,应在所属区入户,不得跨区;属于市级奖励的,可在任意一区入户。 (二)需审核证明材料 1、 申请人书面入户申请,并按要求填写《入户申请审批表》(均收原件); 2、申请人的《户口簿》(属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口簿》地址页和《常住户口登记卡》)、《居民身份证》(均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3以审批条件(1)申请,属经商的,提供市内工商管理部门签发的最近连续7年以上的《工商营业执照》(《工商营业执照》不能直接反映申请人为投资者、合伙人身份的,应同时提供《工商营业执照》登记机关出具的投资者、合伙人身份证明);属就业(务工)的同时提供市内公安机关签发的最近连续7年以上的《居住证》(除证明外均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4以审批条件(2)申请的,同时提供市内公安机关签发的最近连续5年以上的《居住证》、市内社保部门发出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均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手册》不能反映最近连续5年以上的参保情况,应同时提供签发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 5以审批条件(3)申请的,同时提供市内公安机关签发的最近连续3年以上的《居住证》、市内国、地税务管理部门出具的最近3年累计缴纳个人所得税额5万元以上的证明或最近3年累计缴纳个人所得税5万元以上的纳税凭据(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以及市内社保部门发出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手册》(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手册》不能反映近年的参保情况,应同时提供签发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 6以审批条件(4)申请的,同时提供区级以上政府或市级以上政府部门颁发的表彰、嘉奖证书(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证明; 7新立户的提供《房产证》或单位《房产证》(单位确实没有办理《房产证》的可由用地批文或合法报建手续替代)(均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与产权单位同意分配、安排居住证明; 8申请人为20周岁以上未婚人员的,提供迁出地镇级以上民政或计生部门出具的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或未婚证明、证件;(证明收原件,证件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9申请人为49周岁以下己婚育龄人员的,提交手续完备的《迁入佛山市育龄人员计划生育情况审核表》。 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人口管理 本服务指南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人口管理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