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如何办理在我市兴办实体、公益事业入户?

答:

在我市兴办实体、公益事业入户

(一)审批条件

1、国内公民在我市投资兴办企业,年纳税10万元以上,并在我市有固定居住地的法人代表、合伙人(股东)及其父母、配偶、未婚子女可申请入户;

2、外商、华侨和港、澳、台同胞在我市投资经商或兴办企业,年纳税15万元以上,或为我市公益事业一次性捐赠人民币20万元以上的,可申请其在本市有固定居住地的一名境内亲属及其父母、配偶、未婚子女入户。

注:在各区及市一级投资、经商纳税与捐赠的,可在任意一区申请入户。

(二)需审核证明材料

1、申请人书面入户申请,并按要求填写《入户申请审批表》(均收原件);

2、投资、经商的,提供工商局签发的《工商营业执照》(《工商营业执照》不能直接反映申请人为投资者、合伙人身份的,应同时提供《工商营业执照》登记机关出具的投资者、合伙人身份证明)及企业上一年度的缴纳国、地税的凭据或纳税情况证明;捐赠的,提供慈善机构出具的个人一年内的捐赠证书或证明。受捐部门不是慈善机构的,应同时提交县级以上公证部门出具的捐赠公证书和受捐部门出具的证明; (证明收原件,其他证件、凭据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3、个人《房产证》或单位《房产证》(单位确实没有办理《房产证》的可由用地批文或合法报建手续替代)(均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与产权单位同意分配、安排居住证明(收原件);

4、 申请人的《户口簿》(属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口簿》地址页和《常住户口登记卡》)、《居民身份证》(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5、以审批条件(2)申请的,提供县级以上公证机关出具的申请人与投资、经商或捐赠人的《亲属关系公证书》,或证实双方关系的权威原始凭据(均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6配偶随迁的提供《结婚证》(或婚姻(夫妻)关系证明)(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未婚子女随迁的提供《出生医学证明》或其他证实双方关系的凭据(持原件的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证明(收原件);父母随迁的提供县级以上公证机关签发的《亲属关系公证书》或其他证实双方关系的权威原始凭据(持原件的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或迁出地派出所出具的双方关系证明(收原件);

7申请人或随迁人为20周岁以上的未婚人员提供迁出地镇级以上民政或计生部门出具的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或未婚证明、证件;(证明收原件,证件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8申请人或随迁人为49周岁以下己婚育龄人员的,提交手续完备的《迁入佛山市育龄人员计划生育情况审核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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