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如何办理外国人、无国籍人、外籍华人、华侨和台湾同胞定居入户

答:

外国人、无国籍人、外籍华人、华侨和台湾同胞定居入户

(一)审批条件

在我市有固定居住地,经批准加入或恢复中国国籍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和外籍华人,以及经批准在我市定居的华侨和台湾居民,可申请入户。

(二)需审核证明材料

1、己按要求填写的《入户申请审批表》(收原件);

2、申请人为外国人、无国籍人的、提供公安部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入籍证书》(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和出入境管理部门签发的《办理户口通知》(收原件); 
申请人为外籍华人的,提供公安部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复籍证书》(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和出入境管理部门签发的《办理户口通知》(收原件); 
申请人为华侨的,提供省公安厅签发的《华侨回国定居证》(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申请人为台湾居民的,提供省公安厅签发的《台湾同胞定居证》(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和《批准定居通知书》(收原件);

3、新立户的,提供《房产证》或其他房产所有权证明材料(证明收原件,《房产证》凭据等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4、投靠亲属入家庭户的,提供亲属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以及权威机构签发的证实双方关系的证件或公证书,或证实双方关系的原始、权威凭据,或权威机构出具的双方关系证明(证明收原件,《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其他证件、凭据等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5、迁入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单位同意接收证明及集体《户口簿》的地址页(证明收原件,《户口簿》地址页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人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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