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如何办理华侨、外籍华人、港澳台同胞定居入户?

答:

1、审批条件

在我市有固定居住地的华侨、港澳台同胞、恢复了中国国籍的外籍华人,已领取相应部门签发(批准)的证件(证明)的,可申请入户。

2、申请人到人口管理科户口受理窗口申领申请表,填妥后,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申请人为华侨的,提供省公安厅签发的《华侨回国定居证》(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2)申请人为港澳同胞的,提供《回乡证》、《身份证》;

3)申请人为台湾同胞的,提供省公安厅签发的《台湾同胞定居证》 和出入境管理部门签发的《批准定居通知书》(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4)申请人为恢复了中国国籍的外籍华人的,提供公安部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复籍证书》 和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办理户口通知》(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5)《华侨回国定居证明》、《台湾居民定居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复籍证书》由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签发,由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到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办理;

6)新立户的提供房产所有权证明(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投靠亲属入户的提供亲属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均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和关系证明。

3、对符合条件、证明材料齐全的申请人,人口管理科当场办理。符合立户条件的制发《户口簿》,每簿收取工本费1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