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如何办理被判处徒刑、劳教人员已被注销户口,刑满释放、解除劳教、假释、保外就医人员入户?

答:

被判处徒刑、劳教人员己被注销户口,刑满释放、解除劳教、假释、保外就医人员入户

(一)审批条件

2003年8月7日前被判处徒刑、劳教人员已经被注销户口,刑满释放、解除劳教或假释、保外就医回原籍入户的,可办理入户。

(二)需审核证明材料

1、 己按要求填写的《入户申请审批表》及申请人书面入户(恢复户口)申请(收原件);

2、相关部门作出的释放、解除劳教的判决、裁定、决定、证明书,或批准假释、保外就医等法律文书(均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3、迁入单位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单位同意接收证明及集体《户口簿》的地址页(证明收原件,《户口簿》地址页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4、随本市亲属家庭入户的,提供该亲属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以及权威机构签发的证实双方关系的证件或公证书,或证实双方关系的原始、权威凭据,或权威机构出具的双方关系证明(证明收原件,《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其他证件、凭据等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5、新立户的,提供《房产证》,或单位《房产证》(单位确实没有办理《房产证》的可由用地批文或合法报建手续替代)与产权单位同意分配、安排居住的证明。(证明收原件,《房产证》、《房屋使用证》及批文、凭据等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人口管理


监督投诉电话:82729929  咨询电话:12345

 

本服务指南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人口管理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