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如何办理收养小孩入户?

答:

收养小孩入户

(一)审批条件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的,可申请收养小孩入户。

(二)需审核证明材料

1、1992年4月1日(不含当日)前(即《收养法》实施前)收养的,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人书面入户申请,并按要求填写《入户申请审批表》(均收原件);

2、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签发的《收养证》或县级以上司法机关出具的《收养公证书》(均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3、被收养人己申报出生登记的,提供《户口簿》(属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口簿》地址页和申请人的《常住户口登记卡》)、《居民身份证》(未申领《居民身份证》的除外),以及迁出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户籍证明收原件,《户口簿》地址页、《常住户口登记卡》、《居民身份证》等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未申报出生登记的,提供相关部门反映其收养过程的有关资料(交加具相关部门公章的复印件)。

4、收养人的《户口簿》(属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单位同意接收证明及集体《户口簿》地址页和申请人的《常住户口登记卡》)、《结婚证》、《居民身份证》(证明收原件,其他证件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2、1992年4月1日至1999年5月25日(不含当日)前(即《收养法》实施后至《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实施前)收养的,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人书面入户申请,并按要求填写《入户申请审批表》(均收原件);

2、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发给的《收养证》(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3、被收养人己申报出生登记的,提供《户口簿》(属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口簿》地址页和申请人的《常住户口登记卡》)、《居民身份证》(未申领《居民身份证》的除外),以及迁出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户籍证明收原件,《户口簿》地址页、《常住户口登记卡》、《居民身份证》等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未申报出生登记的,提供相关部门反映其收养过程的有关资料(交加具相关部门公章的复印件)。

4、收养人的《户口簿》(属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单位同意接收证明及集体《户口簿》地址页和申请人的《常住户口登记卡》)、《结婚证》、《居民身份证》(证明收原件,其他证件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3、1999年5月25日(含当日)后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弃婴、孤儿或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的,提供下列材料:

1、申请人书面入户申请,并按要求填写《入户申请审批表》(均收原件);

2、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发给的《收养证》(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3、被收养人的《户口簿》(属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口簿》地址页和申请人的《常住户口登记卡》)、《居民身份证》(未申领《居民身份证》的除外),以及迁出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户籍证明收原件,《户口簿》地址页、《常住户口登记卡》、《居民身份证》等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4、收养人的《户口簿》(属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单位同意接收证明及集体《户口簿》地址页和申请人的《常住户口登记卡》)、《结婚证》、《居民身份证》(证明收原件,其他证件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4、1999年5月25日(含当日)后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孤儿或由监护人监护的孤儿,或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的,提供下列材料:

申请人书面入户申请,并按要求填写《入户申请审批表》(均收原件);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发给的《收养证》(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被收养人己申报出生登记的,提供《户口簿》(属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口簿》地址页和申请人的《常住户口登记卡》)、《居民身份证》(未申领《居民身份证》的除外),以及迁出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户籍证明收原件,《户口簿》地址页、《常住户口登记卡》、《居民身份证》等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且被收养人的父、母在世的,必须提供本条(第③条)所列材料。

收养人的《户口簿》(属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单位同意接收证明及集体《户口簿》地址页和申请人的《常住户口登记卡》)、《居民身份证》(证明收原件,《户口簿》地址页、《常住户口登记卡》、《居民身份证》等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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