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如何办理学生入学、毕业分配及毕业、退学、休学回原籍入户?

答:

学生入学、毕业分配及毕业、退学、休学回原籍入户

(一)审批条件

1、 公民考取我市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自愿迁移户口的,可申请入户;

2、 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毕业生,经市、区人事、劳动保障局推荐在我市就业、安置的,可申请入户;

3、原本市户籍公民到外地就读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己将户口迁到院校,毕业、退学、休学回原籍的,可办理入户。

(二)需审核证明材料

1、大中专院校、中技录取的学生入户:

①己按要求填写《入户申请审批表》(收原件);

②《新生录取通知书》(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③《录取新生花名册》(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④迁出地公安派出所签发的《户口迁移证》(收原件);

⑤校方同意接收户口证明及集体户《户口簿》地址页(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2、大中专院校、中技毕业生到用人单位所在地入户:

①己按要求填写《入户申请审批表》(收原件);

②迁出地公安派出所签发的《户口迁移证》(户口迁入院校的,出具院校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签发的《户口迁移证》;户口未迁入院校仍在原籍的,出具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根据就业报到证明签发的《户口迁移证》)(收原件);

③属大专及以上毕业的,提供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签发的《就业报到证》或手续完备的《接收不纳入国家分配计划毕业生审批表》;属中专毕业生的,提供《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就业审核表》和《毕业证》;属技校毕业的,提供《就业报到证》(均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④人事或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入户证明(介绍信)及用人单位的接收证明。(均收原件);

⑤迁入集体户的,提交集体户单位同意入户证明(收原件)及集体《户口簿》地址页(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⑥随父(母)入户的提交父(母)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双方关系证明凭据(持原件的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⑦户口在学校的子女随迁的,提供《出生医学证明》(《出生证》)(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3、毕业、退学、休学回原籍入户:

1、己按要求填写《入户申请审批表》(收原件);

2、院校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签发的《户口迁移证》(收原件);

3、属毕业迁回原籍的,提供《毕业证》;属退学、休学的,提供所在院校出具的退学、休学证明;户口在学校的子女随迁的,提供《出生医学证明》(《出生证》)(入户证明收原件,其他证件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4、迁入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单位同意入户证明及集体《户口簿》的地址页(证明收原件,《户口簿》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5、随父(母)入户的提供父(母)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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